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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產作業
5.1一般規定
5.1.1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等生產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作業單位應制定作業方案和填寫動火作業報告,并逐級申報;經審批后應嚴格按批準方案實施。緊急事故的搶修完畢后補辦手續。
5.1.2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等生產作業必須配置相應的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
5.1.3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等生產作業必須。必須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并應設安全員。參加作業的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具。在作業中應對放散點進行監護。
5.1.4作業坑邊應根據情況和需要挖采取有利于操作人員上下及避險的措施。
5.2停氣與降壓
5.2.1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宜避開用氣高峰和惡劣天氣。
5.2.2除緊急事故外,影響用戶用氣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至提前24小時以上通知用戶。
5.2.3停氣與降壓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并將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安全排放或置換合格;
2降壓作業應有專人監控管道內燃氣壓力,降壓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降壓速度,嚴禁管道內產生負壓;
3降壓作業時根據管內不同燃氣種類,可將壓力控制在300Pa∽800Pa范圍內;
4 輸送密度補空氣打的燃氣,其管道停氣或降壓作業時,應采用防爆風機驅散在工作坑或作業區內聚積的燃氣。
5.3動火
5.3.1運行中的燃氣設施需動火作業時,應有城鎮燃氣供應企業的技術、生產、安全等部門配合與監護。
5.3.2城鎮燃氣設施動火作業現場,應劃出作業區,并設置護欄和警示標志。
5.3.3城鎮燃氣設施動火作業區內應保持空氣流通。防止燃氣積聚,在通風不良的空間內作業時,應采取防爆風機進行強制通風。
5.3.4城鎮燃氣設施在動火操作過程中內應嚴密監測作業區內可燃氣體濃度及管道內壓力的變化,動火作業區內可燃氣體濃度應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5.3.5城鎮燃氣設施動火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嚴禁正對管道開口處。
5.3.6城鎮燃氣設施停氣動火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動火作業前置換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直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的濃度,應連續3次測定燃氣濃度,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值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時,方可動火作業;
2)采用間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或氧的含量,應連續3次測定燃氣濃度,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值均符合要求時,方可動火作業;
3)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
2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應嚴密觀測管段或設備內可燃氣體濃度的變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有漏氣或竄氣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消除異常情況后方可繼續進行;
2)當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較長時,均應重新取樣檢測,并符合本條1款時,方可繼續作業。
5.3.7城鎮燃氣設施不停氣動火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舊鋼管連接動火作業時,應先采取措施使新、舊管道電位平衡;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道內必須保持正壓,其壓力宜控制在300Pa∽800Pa,應有專人監控壓力;
3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隨時將其撲滅。